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千社联动 幸福童享”困境儿童成长护航新春关爱行动启动******
1月10日,“千社联动 幸福童享”困境儿童成长护航新春关爱行动启动,泰州市副市长周小慧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后,周小慧带队走进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街道屠桥,向困境儿童家庭派发新春关爱礼包。周小慧详细了解儿童家庭近况、学习情况,鼓励他们树立自信心,好好学习。她要求社区儿童主任和社会组织多关心困境儿童的生活和成长,定期走访、结对帮扶,让困境儿童共享温暖和阳光。
此次活动由泰州市民政局牵头,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会同泰州市慈善总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博爱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承办,募集爱心资金60.5万元,筹备新春关爱礼包1900份,以全市困境儿童为关爱对象,通过集中上门走访、赠送爱心礼包等方式,让困境儿童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据了解,在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被列为市区改善民生实事项目。去年以来,泰州市民政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走村入户开展困境儿童精准排查、调查摸底,实施“泰有爱·点亮”系列困境儿童特需服务项目,面向120名市区残疾儿童开展培训,为821个困境儿童圆梦。
泰州市民政局局长李新美表示,今年将继续携手公益慈善力量,持续聚焦困境儿童,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儿童工作,希望更多机关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和热心人士一起重视、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受邀参加启动活动的扬子江药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徐浩宇在致辞中说,为党分忧、为国担当、为民解难,是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自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捐资3000万元成立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以来,开展并参与了“千社联动·幸福童享”新春关爱行动、“幸福童享·心愿点亮”志愿服务活动、“梦想改造+”困境儿童关爱计划等系列活动。顺应社会呼唤,未来,集团将积极履职担当,并通过各种方式激活众多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彰显扬子江的家国情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