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路径引领新发展,广西北部湾银行转型发展成效凸显******
据广西北部湾银行2022年末经营快报,该行2022年度经营目标、主要监管指标全面达标实现圆满收官,转型发展取得新突破,各项存款、各项贷款、营业收入、拨备前利润连续三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2022年末资产总额4165.09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81.1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329.93亿元,分别突破4000亿、3000亿、2000亿元大关。营业总收入194.95亿元、净利润25.2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47%、24.17%。资本利润率11.1%、资产利润率0.65%,均较年初进一步上升。
优异“成绩单”离不开发展战略引领。2019年,该行“336新发展战略”落地,全面推进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业务模式、数字化转型等各项管理改革,连续两年实现高质量快速发展。2022年初,广西北部湾银行党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提出“既要转型、又要发展、还要管理提升”的“一轴两翼”发展路径,以发展为总目标,以转型为“总引擎”“主发动机”,以管理的精细化和管理质效提升为“助推器”“润滑剂”,为如何持续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明标定向。经过将近一年的实施落地,“新路径引领新发展”成效明显,全行转型发展、管理提升步入新阶段。
围绕新发展路径,广西北部湾银行坚定“围绕产业做银行”理念,公司业务取得新突破,通过定制化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全区重点产业发展,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大力发展物流金融、沿边金融、自贸区金融,投行业务向轻型化、标准化转型。截至2022年末,广西北部湾银行供应链业务核心企业客户132个,带动链属客户2009户,供应链用信金额同比增幅49.75%。践行“围绕客户做银行”理念,依托数字化和科技赋能丰富零售产品体系,建立差异化服务模式,推进网点轻型化智能化改革,打造“金融+生活”场景,2022年零售存款增长176.55亿元。此外,广西北部湾银行各分支机构转型升级同步推进,2022年该行钦州分行、崇左分行、防城港分行各项存款余额分别实现百亿突破,至此,该行存款百亿级分支机构达8家,“强总行、实分行、优支行”的分层管理体系落地有声,总分支协同作战能力不断增强。
随着自身发展持续稳中向好,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凸显。该行2022全年“引资入桂”超1500亿元服务广西经济发展,并围绕广西机械装备制造、高端金属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15大重点产业不断加大资金投放,全年以“信贷+投资”方式投放各类资金3000亿元,其中年内投放桂惠贷262.35亿元、同比增长90.15%,惠及市场主体4581户,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5.15亿元。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相关业务息费能免尽免,存量费用应退尽退,近2年减费让利超过7亿元。进一步延伸金融服务“触角”覆盖八桂大地,加快完善机构布局,2022年新开设12家县域支行,县域机构增至65家,在13个设区市实现县域机构全覆盖,推进金融服务下沉更深、覆盖更广,赋能乡村振兴迈上新台阶。(曾垂易)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