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举国体制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白俊红、陈新、郭进(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富强与民族复兴的核心动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高地、掌握话语权,归根结底要依赖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和突破。相较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不仅涉及要素的协调配置、研发团队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力引导,甚至需要举全国之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当前,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充分利用新型举国体制强大的资源调配能力与组织动员能力,实现核心技术创新领域的关键性突破,从而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已迫在眉睫,需从多个角度精准把握、积极推进。
新型举国体制应新时代而生
我们党历来重视科技创新的发展及技术进步引领下的经济增长。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当时创新资源匮乏、科技基础薄弱的历史条件,我国积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资源,在国防、航天等重大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随着研发资源的不断积累和人才队伍的迅速扩张,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科技创新的大环境已然发生变化。探索新时代下契合我国科技创新大环境的新型举国体制,是对传统举国体制的继承与创新,亦是我国协调资源攻坚克难、化解矛盾着力创新的必然选择。
第一,明确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新型举国体制继承了传统举国体制所体现出的强大制度优势,牢牢握紧“统一指挥、高效动员、协同攻坚”的大旗,依然强调中央政府在国家重大技术突破中承担的引领和协调作用。世界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举国体制的主体结构面临优化升级,亟须通过政府与市场的有效协作来实现技术突破,形成以有为政府为主导、有效市场相协同的创新局面。
第二,把握因事制宜的运行手段。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新型举国体制在传统举国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了举国体制的适用范围,以区分其在不同科技创新项目中的作用程度。概括而言,在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关键科技领域,强调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主导作用;对于适宜分散式研发的科技创新项目,新型举国体制则保留个体创新的自主性。
第三,依托数字技术的全新力量。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国的数字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为工作协同、机制建设、政策执行等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数字经济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有力推进组织动员与资源调配,无疑是保障新型举国体制运行效率和长期发展的重要“法宝”。
以有效市场合理配置为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新型举国体制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体现在要素流动、产权保护、价格稳定和市场运作等方面,构建适宜新型举国体制的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有助于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着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是实现技术需求和创新供给有效对接,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新型举国体制下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需要重视核心技术与产业发展的紧密关系,重视市场机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研发要素向产业链上具有更高生产率的企业与部门流动。同时,鼓励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在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强化关键研发成果的转化应用。
一直以来,政产学研金之间的协同创新,不仅在中微观层面推动了产业升级与企业转型,更在宏观层面被视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形成自主创新体系的着力点。推动建设新型举国体制,要围绕对国家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统筹布局,推动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深度融合,充分激发和提升政产学研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与协同效率。在新型举国体制下,市场机制赋予协同创新以全新的运作逻辑,必须利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加快发展政府特设机构主导的协同创新、大型央企和头部民营企业主导的协同创新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主导的协同创新等模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现里程碑式跨越。
以有为政府统筹领导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强调,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加快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党中央的统一领导是核心生命力,有为政府的统筹领导与有效决策是根本保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仍需有为政府的科学统筹与顶层设计,以形成新型举国体制下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助力。
一是统筹资源配置。通过对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全局配置,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平衡利益分配,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有力发挥在科技创新领域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着力提升组织动员能力与宏观调控效率。在整体规划部署下,将科技创新战略与研发资源的市场化需求、企业的核心技术攻关方向有机结合,从而更好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科学简政放权。全局规划、统一调配不是行政制度的弃“简”从“繁”。新型举国体制下,深化政府部门改革,合理压缩相关行政审批,及时为市场及企业减负。务实有效的简政放权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与动力,形成各部门各领域协同的良好局面,凝聚起新型举国体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
三是重视要点规划。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要科学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在具体政策制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创新项目的整体发展方向与近期亟须攻克的重点任务,优先聚焦国家当前重要战略需求,精准实施,重点突破。这就要求以新型举国体制为抓手,筛选若干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象,对重点项目进行持续跟进,切实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型举国体制下技术突破的市场机制和政策路径研究”(21&ZD122)阶段性成果)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