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不再全面禁放烟花,经销商现金蹲守抢货******
作者:马纪朝
1月17日晚,郑州突然发布的烟花爆竹限放通告(下称“限放令”),让赵辉措手不及。
“今年没货,(郑州)通知得太晚了。”赵辉是郑州荥阳一家烟花爆竹企业的负责人,迄今已经从业10多年的他,也见证了郑州燃放烟花爆竹从全面禁止燃放到突然限放的过程。
2016年,由于郑州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赵辉为了活下去,只好把原本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对外出租,以维持公司运营。今年,郑州突然发布的限放令,让赵辉错失了销售机会。
事实上,不止郑州一地发布了“限放令”,对此前几年中全面禁止的烟花炮竹燃放松绑。对商家而言,这是难得的商机,但他们不得不临时抢货。
良机
不愿错失销售机会的王根绪,选择了带队到湖南浏阳现金求货,他率领着一个近20人的采购团队,分头盯梢当地一些仍在生产的烟花爆竹厂。
同样希望抓住销售机会的,还有梁国宾,他是荥阳市湘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人,在荥阳有一处烟花存放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过去,由于疫情以及禁放等原因,梁国宾的仓库已经闲置三年,如今,得知郑州突然实施“限放令”,他赶紧请了专业的保洁公司,去加速清理仓库。
有了仓库,还得有管理仓库的人。根据规定,烟花存放、运输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管理,可之前的员工早已散落到各处。
没办法,那就只能给他们挨个打电话,一面承诺高薪,一面又耐心催促紧急返厂。
好在,同时担任河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会长的他,在湖南当地拥有一些烟花爆竹的厂商资源,总算又采购到了几千箱,他委托当地朋友帮忙,将采购到的500多万元的烟花爆竹先存放到湖南的仓库。
但最关键的,还是如何将这些货源,尽快运送到郑州。
根据规定,烟花爆竹上路运输必须使用专业防爆车辆,梁国宾到处联系,但一方面防爆车数量本就紧张,而且很多防爆车已经在高度运转,难以找到空闲车辆,另一方面,雨雪天气也影响到了已经出货车辆的返程时间,
“一些(烟花)已经上路上,这几天,会陆续运到郑州。”梁国宾总算松了一口气。
但同样紧急找货的王根绪,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到处求爷爷告奶奶,也只预定了原计划的70%,这与预计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而且,即便是买到了货,但不少烟花的进货价却已经大幅度上涨,譬如,市面流行的“仙女棒”的进货价,比往年涨了80%,“加特林”、“水母”等畅销烟花品种,价格更是翻了一倍多。
即便如此,“大家根本不问厂家价格,只要对方说能下单,就直接付款。”尽快抢到货,成为王根绪的最大诉求,他说,自己期盼最迟腊月二十八能备足货源,如今,为了尽可能拿到货,他盯完一个厂就赶紧去下一个厂,基本上24小时都在不停找货。
王根绪说,现在自己几乎一天只能睡2个小时,因为时间太紧迫了。整个浏阳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存货几乎空了,自己只得到处找厂家下单子、盯单子,同时还要协调运输发货。
“抢货”
“抢货”,更是成为当下的浏阳烟花爆竹生产厂家们,已经多年不遇的场面。
“现在来浏阳购买烟花?那你肯定得要排队,就这也不保证能买到货,因为(很多厂家)确实没有货了。”东信烟花集团董事长钟自奇说,目前,由于浏阳的爆竹生产厂大多已经放假停产,只有部分厂子仍在生产。可是,从全国各地前往浏阳采购烟花的批发商,却依旧源源不断。
“光河南都1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公司了,你算算,全国有多少家?”赵辉说,根据自己多年的销售经验,烟花爆竹销售的备货,至少会在大年二十之前全部完成到位,之后,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就会陆续停产,员工也会放假回家过年,但今年,国内一些城市的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突然放开,这让不少从业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应对。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发现,截至目前,国内已有杭州、昆明、郑州、长沙等多个城市开始准许在一定条件下燃放烟花,这些动辄千万级人口的城市的政策变化,也同时迸发出巨大的烟花爆竹购买需求。
以郑州为例,1月17日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称,郑州市民可在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等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些原本计划回老家过年的郑州市民,很快被这一消息激励,求购烟花爆竹的信息,也开始充斥不少人的朋友圈。
市场需求突然增多,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产能,这些年来实际上是萎缩的。
目前,中国的烟花爆竹厂家,主要分布在湖南浏阳、江西上栗、湖南醴陵、江西万载等四个区域,其中,又以湖南浏阳厂家最为密集,但与巅峰时期,浏阳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已经大幅减少了。
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90%以上大中型城市中心区域和1000余家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烟花爆竹市场消费快速下滑,产业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生产工厂应该是退出了超过一半。”曾任职浏阳市鞭炮烟花产业发展中心多年的刘东辉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浏阳市出于产业健康发展以及环保等原因,不断加大对花炮产业的转型提升、优胜劣汰,再加上近年来,各地不断实施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造成市场需求的不断萎缩,这些,都成为导致当地一些花炮生产厂家退出行业的主要因素,目前,浏阳市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只剩下400余家。
回暖
如今,伴随着多地“禁燃令”松绑,浏阳当地烟花爆竹公司也开始出现“爆单”现象,“烟花之乡”浏阳的花炮市场,终于迎来了难得的回暖。
“现在(当地厂家)基本上都是销售一空了,”刘东辉说。
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友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次烟花爆竹需求量猛增,并非出现在行业传统订货季。原本,往年的5月、6月是烟花爆竹行业的订货季,但今年,从2022年12月份以来,加单情况明显增多。
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发布的数据也显示,2022年,浏阳全市花炮产业集群实现总产值301.5亿元,同比增长15.3%。其中,花炮出口表现突出,销售额超60亿元,同比增长84.9%。
即便如此,面对突然迸发的花炮需求,当地仍然应接不暇。
“烟花爆竹的生产有一定的周期性,不是说明天要,今天晚上就能够给你生产出来的,它的周期性是比较长的。”刘东辉说,这也是导致花炮市场突然供不应求的原因之一。
但对于明年的市场走向,刘东辉仍然难言乐观,“明年还得观察,(需要看看)到底是否会(像今年这样)持续。”刘东辉说,估计明年市场会增加,但增加到什么程度,会不会造成今年这种产能供应不上,就得看市场的最终发展方向了,毕竟,这不仅是一个市场化的产业,更是一个与各地政策密切相关的行业。
“明年,明年你来找我,肯定有货。”眼瞅着赚钱的机会从指缝间流走,赵辉的语气里,却依然有一些懊恼与不甘。
(文中赵辉、王根绪为化名)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