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跨文化视域下国际传播语境初探******
毕永光
【提要】叙事语境是对外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传播的跨文化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同文化间的语境藩篱,从语言、图像符号的信息本质入手,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构建叙事语境,减少“中国声音”跨文化传递的失真率,提高“中国故事”的易读性和亲和力,为对外传播在域外“入脑赢心”创造条件。
【关键词】跨文化传播 叙事语境 传播艺术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对外传播产品的供给不断丰富,网络、通信等技术保障日益完善,对外传播渠道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与海外媒体开展内容采集、制作、播发等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2021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的理论研究,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硬件和渠道建设之外,国际传播软件建设不可或缺,更是难点所在。“软件”是传播内容,更是支撑内容的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叙事语境是关键一环。通过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媒介制作的任何单一和多媒介传播产品都存在叙事语境,检验国际传播叙事语境成效的标准是跨文化的“穿透力”,即对域外受众“入脑赢心”的能力。
一、跨文化传播需要跨越语境鸿沟
跨文化传播是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成员所进行的信息交流行为与传播过程。[1] 跨文化传播的障碍在于,当一个信息离开它被编码的文化,进入另一种文化并被解码时,可能被误读,甚至反向解读。
(一)中国对外传播的语境障碍
面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国外传播理论界通常把世界六大宗教作为文化板块区隔的重要参照,以基督教(包含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儒家思想)为底色描绘世界文化版图的框架。[2] 当然,这种划分是粗线条的,相同区域性宗教与各国本土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相结合,又生发出文化的复杂性差异,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之间的传播具有显而易见的跨文化传播属性。
当前,对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传播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东西方价值观差异造成的“语境鸿沟”是必须面对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东方文化崇尚集体主义,而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底层价值观,这种差异在东西方国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同社会实践中表露得很充分。二是“权力距离”的差异。荷兰传播学者霍夫斯泰德提出,在一个特定文化范畴中社会成员与权力之间的距离是重要的价值观维度。东方社会被认为是“高权力距离社会”,即认同权力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组织往往显示出集权性,而西方社会则相反。三是“高语境与低语境”的差异。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发现,东方社会的高语境文化更加依赖含蓄、间接的表达及非语言交流,而西方社会则是低语境文化,喜欢开门见山、直接的语言表达。
中国开展对外传播除需克服价值观差异带来的障碍,还需面对西方对东方历史形成的偏见与歧视,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当代中国崛起的刻意抹黑与打压,令跨文化传播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当前,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深入研究跨文化传播的理论与实践,在“融通中外”上下功夫。文化之间的鸿沟客观存在,难以填平,但在其上搭建一座“便桥”,保障传播信息的跨文化抵达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有两个层面。一是叙事层面。中国的对外传播要向低语境文化“降维”,回归语言及图像等符号传递信息的基本功能,删繁就简,在叙事方式及背景关联上力求简洁明了,化解不同文化背景受众的解读障碍。简洁明了并不意味着枯燥乏味,还需要生动活泼的表达,增加亲和力。当年,周恩来总理向国外受众介绍新中国第一部彩色影片《梁山伯与祝英台》时,把它称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是经典的跨文化传播案例。二是价值观层面。“寻找共同点”始终是跨文化传播的密钥。我们的国际传播产品在宏观上需将中国特色文化融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中,中观上需体现法治、低碳环保、人道主义等普遍认同的理念,微观上则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类情感的暖色与人性的光辉。这样的语境才易于在其他文化背景的受众中引发共鸣。
在国际传播中,语言翻译固然重要,但对传播效果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一方面,只有符合跨文化传播规律文本的翻译才会有理想的传播效果;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机器翻译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一个好的中文文本同样具备国际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二、当前对外传播的语境落差
对外传播场景包括媒体对外报道,展会、论坛、招商等场合及网站、新媒体上的对外宣介,与外国机构、企业及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在海外媒体上的形象展示等。我们很重视对外传播,但实操中往往受制于长期身处其中的文化语境,跨文化传播创新思考、实践经验尚有不足,对外传播产品在叙事语境上还存在一些局限,影响国际传播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子过高
在国内传播环境中,内宣体、文件体、企宣体、网络体等语境范式,如果不用跨文化传播思维加以“再编码”,有意识地进行受众场景转换,形成全新的对外语境,很容易造成在国际传播中调门过高、“用力过猛”。主要表现为照搬政治话语、宏观铺陈、自我夸大、结论先行等,这就等于在外国受众面前立了一堵墙,很难达到传播效果。
(二)意图外露
当下中国开展国际传播,就是为影响广大对中国不了解甚至有误解和负面看法的国外受众,转变他们的看法,扩大中国的“国际朋友圈”,服务于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劝服”属性。但是,在叙事中直陈我们的“劝服性意图”,或把官方政策取向直接移植到对外语境中无疑是不明智的。传播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对“隐秘动机”始终是敏感的。如果受众感到传播方有明显的说服意图,很可能会觉得对方有所图谋,从而不肯相信相关信息。[3]
(三)用语不够平实、清晰
语言符号有约定性、抽象性、多义性,使用语言符号在跨文化传播中准确传递信息并非易事。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但在对外传播语境中,要把便于海外受众准确接受放在第一位,不应迷恋于华丽的词汇、恢弘的排比、复杂的句式。堆砌辞藻貌似高大上,却损害了语言表意的基本功能。因此,对外叙事提倡“白描式”陈述,少用或不用形容词、副词,避免使用令海外受众费解的政治术语、“热词”、简称,如“弯道超车”“政策洼地”“热土”“海丝”等。另外,网络体有生动的一面,但网络空间文化区隔性较大,网络词汇是深厚的本土社会文化土壤的产物,通用性不强,并不适用于跨文化传播。对外叙事使用网络词汇、“热梗”,难免遭遇“尬聊”。
(四)缺乏好故事
近年来,我们在“讲好中国故事”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对外传播产品中故事不少,但好故事、能在不同文化背景受众中引发共鸣的故事还是不多。讲故事关键要见人、见事、见细节、见情感,要能打动人,避免套路化的叙事。故事的形态是多样的,有宏大的故事,也有普通人的故事;文字可以讲故事,图片、视频也可以讲故事;可以是完整的故事,也可以是嵌入式的小故事,一句话、一张图、一个短视频都可以承载一个精彩的故事。比如北京冬奥会的点火仪式,“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小故事就把低碳环保理念与中华文化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以上说的主要是“术”的不足,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在“道”,即在价值观层面更好地“融通中外”,寻找对外传播语境最大公约数。
对外传播首要目标是信息抵达,最佳也是最难达到的效果是实现共情,既让海外受众“心有戚戚然”。要达致共情,必须有“移情”的能力,即认识和理解他人看法和感受,并以令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传递这种理解的能力。[4] 要具有这种能力,就要求传播者虚心了解传播对象国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了解当地受众的认知习惯,做到知己知彼,因地施策,分众传播。
三、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着眼于提高跨文化亲和力
(一)倡导“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
中国新闻社在长期从事对外传播实践中形成了“中新风格”,在叙事语境营造上主张增加人情味,摒弃宣传味,采用民间视角和海外受众习惯的语言,努力做到“长话短说、官话民说、硬话软说、空话不说”。[5] 近年来,中新社进一步提出“中话西说”,探索用融通中外的理念开拓跨文化传播的新路径,并开辟了以“理性对话,文明互鉴”为主旨的学理性专栏《东西问》。
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为基本导向。平实的陈述便于理解,生动的表达易于接受,这是提高传播产品跨文化亲和力的内在要求。
“平实的陈述”中的“平实”是指用平实的态度、平实的语言讲述事实,语汇的指代应该是具体的、清晰的而非抽象的、模糊的,在叙事中降低中国高语境文化中表意“虚”的部分;“陈述”就是有条理地说出,区别于抒情,更不是煽情。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对外传播中期待用内宣方式煽情、制造“泪点”是不现实的。
在传播实践中,对内容的生动表达往往易于被受众接受且不易被遗忘。“生动的表达”体现在标题制作、语言组织、叙事架构等方面,以小见大、细节、现场感、生活气息、人情味等都可以成为生动表达的载体。
“生动的表达”还应该是简短的。简短是传播内容的浓缩状态,有助提高对外传播效率;另一方面,在当今信息爆炸、碎片化阅读为主的时代,简短的内容更容易被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接纳。因此,在国际传播中应用语言符号时应提倡短文、短句、短段落,力戒穿靴戴帽、拖泥带水。当然,简短的内涵是注重对传播内容的提炼,并非简单的篇幅长短问题。
(二)重视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破圈”效应
视听作品包括影视、音像、视频等形式。摄影和视听作品对语言依赖较小,更适合在不同文化圈之间传播。加之国际传播有“浅传播”的特征,即让外国普通受众对中国有一个大致的、表象的正面印象就达到了有效传播的目的,这也让摄影和视听作品有了发挥的广阔空间。
“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同样适用于视觉和听觉作品。以北京冬奥会开幕式为例,对外国观众而言,他们通过屏幕看到的就是一个带有丰富中国元素的视听作品。在举世瞩目的时间节点,开幕式展示了当代中国人的开放、自信,中华文化的简约、大气、唯美、灵动,自然成为以一当百的中国形象宣传片。
李子柒则是民间对外传播的典型案例。她拍摄的展示田园生活的视频作品将中国节气、节日、民俗等文化融入衣食住行之中,以精致质朴的画面见长,没有配音,更没有英文字幕,但这并不妨碍她在海外社交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
视觉形象塑造也是敌视中国的西方势力攻击、抹黑中国的“武器”。充满歧视意味的中国男子“傅满洲”形象及近些年频现的“眯眯眼”中国女性形象就是通过视听产品及平面广告等方式传播的,BBC 在报道中国的图片及视频上加“阴间滤镜”的操作更是西方新闻史上的一个丑闻。与之相反,不久前登上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大屏的中国摄影师罗冰的反种族歧视作品《All in Love》,则给外国受众呈现了一个看待中国女性的正向视野。
发挥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奇兵”作用,需要把跨文化传播的理念融入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平台播发各个环节中,优化叙事语境,不断推出“中国视角,国际表达”的制作精良、有感染力的作品。完成这个目标既任重道远,又大有可为。
四、结语
做好国际传播关键在人。要重视国际传播人才培养,加强外派、交流,积累在不同文化背景中从事传播工作的经验;吸收海归人士、外籍人士加入国际传播,厦门大学美籍教授潘维廉就为福建的对外传播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网红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需要涵养的重要资源,应为他们更好地了解中国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中国公众每天通过镜头在社交媒体上展示着中国的方方面面,也是国际传播的生力军。应鼓励公众探索国际传播的有效路径和叙事语境,充分利用海外社交账号开展传播,让更多的“李子柒们”成为当代中国的民间“形象代言人”。
(作者系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融媒体中心主任,文章刊于《东南传播》2022 年第 3 期)
国际传播界·2022 年 第 7 期
注释:
[1] 邱沛篁等 . 新闻传播百科全书 [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4](美)萨莫瓦等著,闵惠泉等译 . 跨文化传播(第六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1-89,314
[3](美)洛厄里、(美)德弗勒著,刘海龙等译 . 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7-108
[5] 中国新闻社记者手册 [M]. 北京:中国新闻社,2014.23-24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